董宏与王婷均为11岁儿童。一日课间休息时,王婷扔石头打中董宏右眼,致其失明,共花医疗费2万多元。王婷现寄住在姑妈家中,父母在外地工作。以下判断不成立的有( )。

admin2015-05-14  27

问题 董宏与王婷均为11岁儿童。一日课间休息时,王婷扔石头打中董宏右眼,致其失明,共花医疗费2万多元。王婷现寄住在姑妈家中,父母在外地工作。以下判断不成立的有(    )。

选项 A、王婷的监护人为王婷的姑妈,因为王婷寄住在姑妈家
B、对于王婷所造成的损害由王婷的父母和王婷的姑妈负连带责任
C、学校也应承担部分赔偿额
D、对此赔偿,应由王婷父母和其姑妈各承担一半

答案A,B,D

解析 董宏与王婷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婷的监护人为王婷之父母,王婷虽然寄住在姑妈家,但其姑妈为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所致人损害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负补充连带责任,而非并行连带责任。本题中,王婷的姑妈对王婷致害他人不存在过错,故不能要求王婷姑妈承担赔偿责任。王婷在学校期间,其监护人仍然为王婷之父母,学校并非监护人,学校为管理人。王婷在学校课阃致董宏右眼受伤,学校不负监护责任,而负过错责任。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应根据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作为小学生而言,学校的应尽义务不能采用具体判断,而应采用抽象判断。本题中,学校存在相应过错应是抽象判断的结果,学校对于董宏的受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责任与王婷父母的监护责任不是连带关系,而是按份关系。至于本题D选项的错误是明显的。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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