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1995年12月11日出生。2010年10月因重伤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A县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并通知刘某的父母到场参加审判。在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及其父母的补充陈述后,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告了判决。并于一周后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此案

admin2014-04-02  49

问题 被告人刘某,1995年12月11日出生。2010年10月因重伤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A县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并通知刘某的父母到场参加审判。在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及其父母的补充陈述后,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告了判决。并于一周后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此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    )

选项 A、公开审理该案
B、通知刘某的父母到场参加审判
C、允许刘某的父母进行补充陈述
D、一周后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来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故B、C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故D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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