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于2004年至2007年在担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收受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376.5万元。甲市检察院对冯某的受贿案进行了侦查,下列行为不合法的是:

admin2012-09-10  24

问题 冯某于2004年至2007年在担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收受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376.5万元。甲市检察院对冯某的受贿案进行了侦查,下列行为不合法的是:

选项 A、甲市检察院决定对冯某进行拘留,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B、检察员田某、赵某在拘留后进行了讯问,认为需要逮捕冯某,但直到第6日检察长还未同意
C、后经进一步讨论,对冯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长达1年6个月
D、冯某的妻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但甲市检察院对冯某采取了逮捕措施

答案C

解析 因为拘留的决定主体是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本题中受贿罪系检察院立案侦查,故A项正确;按照《高检规则》第111条的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7日以内,由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院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故 D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可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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