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 (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dmin2022-05-11  51

问题 (2019年)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
(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11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此外,当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之前。10月20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11月5日收到货物。11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丁公司无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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