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丁公司货款180万元到期未能清偿,2015年2月3日,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8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admin2021-05-12  29

问题 甲公司欠丁公司货款180万元到期未能清偿,2015年2月3日,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8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如果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管理人不能主张撤销
B、不论己公司是否善意,甲公司管理人均可行使破产撤销权
C、由于甲公司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前,甲公司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
D、由于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己公司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公司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以明显不合理条件交易”,在合同保全撤销权中,必须第三人知情才可撤销;但在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中,不要求第三人知情。
(2)选项CD:本题属于“破产受理前1年内”的可撤销行为,行为类型、行为发生时间均在可撤销范围内即可,与房产是否已经过户登记无关。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fyQ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