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赵某从甲公司购买了一辆吉普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7月某日,因发动机故障,赵某将该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对面的公路边,未拔下钥匙,让不具有修车资格的昔日修车徒弟钱某对车进行检修。嗣后,孙某向钱某借车去火车站接人。在未得到赵某允许的情况

admin2013-09-09  34

问题 2007年5月,赵某从甲公司购买了一辆吉普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7月某日,因发动机故障,赵某将该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对面的公路边,未拔下钥匙,让不具有修车资格的昔日修车徒弟钱某对车进行检修。嗣后,孙某向钱某借车去火车站接人。在未得到赵某允许的情况下,钱某将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孙某开走,钱某也随车同去。当驾驶至108国道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致使轿车车主李某头部、腹部及左下肢受伤,轿车也被撞坏。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无证驾驶,且在会车时驶至公路左侧边沿,导致与轿车相撞,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会车时紧靠道路右边行驶,无违章行为,因而无责任。因各方相互推诿责任,李某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钱某、孙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问:应当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进行责任分配?为什么?

选项

答案(1)轿车的车主李某不负任何责任。因为李某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据此,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公司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是吉普车的登记所有人或名义所有人,赵某是实质所有人,吉普车虽然没有过户,但该车的使用完全是由实质所有人赵某控制并享有利益的,甲公司作为名义所有人并不享有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甲公司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3)钱某、孙某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赵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规定: 首先,赵某对吉普车的管理存在过错。由于赵某让钱某修车时并没有拔下钥匙,并且对于钱某没有修车资格的事实置若罔闻,其主观过错较大,因此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钱某、孙某是吉普车的实际借用人,且违章驾驶,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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