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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甲市A区的徐某与住在同市B区的郑某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郑某所有的机械设备拿到C区和D区使用,徐某支付租金。同时双方又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徐某提起诉讼。那么以下哪些法
居住在甲市A区的徐某与住在同市B区的郑某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郑某所有的机械设备拿到C区和D区使用,徐某支付租金。同时双方又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徐某提起诉讼。那么以下哪些法
admin
2022-03-10
36
问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徐某与住在同市B区的郑某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郑某所有的机械设备拿到C区和D区使用,徐某支付租金。同时双方又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徐某提起诉讼。那么以下哪些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
选项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答案
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中徐某与郑某的约定是否合法,依照《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徐某与郑某的协议中约定以双方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意见》关于协议管辖必须确定的规定,所以约定无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条也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综合起来,应由被告住所地、租赁物使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郑某住于B区,租赁物使用地为C区和D区,所以本题应选B、C、D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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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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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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