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 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

admin2009-08-23  29

问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 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 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不考虑工资附加三项经费);
(7)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1)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 6%)×6%-3510÷(1+17%)×17%=2433.40(元) 食品加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 (2)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33.40×(7%+3%)=243.34(元) (3)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6%) =49056.60(元) 零售价收入记账时要进行价税分离的计算。 (4)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额= 3510÷(1+17%)÷(3×12)×6=500(元) (5)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000)-[800000+52000÷(1+6%)]×2%=13018.87(元) (6)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增=40000元 (7)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步骤全国各地的实际操作时的规范是有所差异的,一般有两种做法,会导致该步骤结果有差异,但不影响最后将所有企业所得整体汇算的结果。 做法一,也是大多数地区的做法,一个投资者举办多家独资企业,工资不得列支,但固定选择一家企业扣除生计费,若采用该种做法,副食店应纳税所得额: =800000-650000+49056.60-243.34-500+13018.87+ 40000-19200=232132.13(元) 做法二,一个投资者举办多家独资企业,工资不得列支,但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生计费,若采用该种做法,副食店应纳税所得额: =800000-650000+49056.60-243.34-500+13018.87+ 40000=251332.13(元) 由于该题目没有强调是否指定了生计费的扣除企业,但是若采用第二种方法,势必与教材汇算清缴的公式相矛盾。因为教材公式及说明的汇算清缴是在各企业经营所得的基础上直接汇总的,没有汇总后再调整的表述。所以两种做法相比较,做法一更符合教材本意,也更符合现实征管状况。 (8)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点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32132.13+400000-360000)×35%-6750=88496.25 (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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