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B公司发盘;报童装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B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

admin2013-11-20  14

问题 2010年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B公司发盘;报童装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B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B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4月3日,B公司回函表示接受2010年3月15日发盘的全部内容,该函于4月10日送达A公司,但A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同年7月6日,A公司收到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尽早发运货物。但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A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己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B公司来电称: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按你我两地之通常邮程三天时间计算,该函应最迟于4月6日内到达。该函于4月10日才送达你方,系因传递延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该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之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就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请你对上述案件作出仲裁意见并给出裁决理由。

选项

答案该合同不成立。原因如下: (1)3月22日收B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该回复属于还盘性质,是对A公司15日发盘的拒绝,并且提出新的发盘。因此15日发盘已经无效了。 (2)4月3日,B公司回函表示接受2010年3月15日发盘的全部内容,该函于4月10日送达A公司,但A公司未作任何表示。因为15日发盘已经无效了。B公司应该回函表示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所以B公司同函表示接受无效。 (3)7月12日B公司来电称: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按你我两地之通常邮程三天时间计算,该函应最迟于4月6日内到达。该函于4月10日才送达你方,系因传递延误。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①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虽然在此情况下逾期接受是有效力的但是由于4月3日,B公司回函表示接受2010年3月15日发盘的全部内容无效,所以该回复可以认为是一个新的发盘,而A公司没有回应就可以视为拒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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