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的效力。

admin2016-07-20  27

问题 试论物权的效力。

选项

答案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四个方面,具体而言: (1)物权的排他效力。所谓物权的排他效力要求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标志之一,由于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因此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对外优先效力和对内优先效力两个方面。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要求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一般而言,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如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抵押权的登记,则先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所以不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制约,也就是说,如果标的物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标的物时出于善意,则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不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4)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特有的效力,即物权人享有的对所有物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的权利。而债权则不具有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一般而言,债权的保护偏重于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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