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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持三角刮刀:沧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使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宋某持三角刮刀:沧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使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4-08-14
28
问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沧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使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
D
解析
王某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后面其将已经昏迷在地的宋某杀死则不具备防卫的前提,即对王某不存在任何现实侵害,应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王某将已经昏迷在地的宋某杀死,不具备防卫的起因条件,当然谈不上防卫过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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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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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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