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下半年,王某与湖北省A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王某货款6 000余元。王某多次向张某讨要未果,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年1月19日,王某邀约了于某、高某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A市。王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又未果,即于当晚

admin2022-10-18  15

问题 2003年下半年,王某与湖北省A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王某货款6 000余元。王某多次向张某讨要未果,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年1月19日,王某邀约了于某、高某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A市。王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又未果,即于当晚8时许将张某骗出,与于某和高某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后挟持到一宾馆内,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王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私下告诉于某和高某下手要注意,只是要钱,别搞出人命来。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王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2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在张某昏睡时,王某、于某和高某共同搜身,将张某身上的现金1万元拿走。1月22日中午,张某趁于某外出、王某和高某熟睡的机会,逃出宾馆。但是被外出回来的于某发现,于某追上张某后用匕首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且在性质上属于轻伤(偏重),胸部的创伤是致命伤。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知识分析本案。

选项

答案(1)王某、于某和高某合谋后,非法拘禁他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2)王某、于某和高某共同使用暴力等手段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1万余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于某使用匕首向被害人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其杀人的故意明显,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于某是在非法拘禁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不能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处理。而王某和高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于某的杀人故意超出了王某和高某共同故意的范围,仅于某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主观上应当有罪过。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已经超出了王某和高某的预见范围,王某与高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属于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情形。同时,王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是不是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5)王某和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6)在非法拘禁和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高某和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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