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因涉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而被逮捕。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马某聘请了律师谢某。谢某提出要会见犯罪嫌疑人马某,并且要向证人夏某收集一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案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马某又委托了他在某公司任职的哥哥马

admin2012-09-10  27

问题 马某因涉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而被逮捕。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马某聘请了律师谢某。谢某提出要会见犯罪嫌疑人马某,并且要向证人夏某收集一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案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马某又委托了他在某公司任职的哥哥马某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马某某提出要复制本案的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并且要与马某通信。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谢某会见马某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马某某与马某通信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B、谢某向夏某收集材料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马某某无权要求复制本案的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
C、谢某会见马某时侦查人员不得在场;马某某与马某通信无需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D、谢某会见马某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马某某要求复制本案的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需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答案1,2,4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权利的区别。本案中,谢某为犯罪嫌疑人马某在侦查阶段聘请的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而马某某则为马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的辩护人,两者的诉讼权利是有较大区别的。
   选项A,《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本案中,马某涉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律师谢某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时,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是,《六机关规定》第11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本案并不属于上述几种特殊犯罪,因此,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选项A中“侦查机关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的说法错误,应当入选。
   选项B,首先,《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
况。……”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见,其中并不包括向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考生应当牢记,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所特有的诉讼权利,侦查阶段的律师和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都没有此项权利。本案中,作为侦查阶段的律师,谢某根本无权向证人夏某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就更谈不上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了。因此,选项B中“谢某向夏某收集材料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说法错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据此,非律师身份的马某某作为马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应当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时,又根据《高检规则》第319条第2款的规定: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因此,马某某应当有权要求复制本案的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选项B中后半句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应当入选。
   选项C,首先,《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据此,选项C中“谢某会见马某时侦查人员不得在场”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生需要注意的是,  《六机关规定》第12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结束,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因此,对于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否需要司法机关派员在场,考生一定要区分清楚。其次,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马某某作为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所以选项C中“马某某与马某通信无需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该选项应当入选。
   选项D,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谢某会见马某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又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歌的规定,马某某作为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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