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济宁市市属/2012年临沂市】教师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admin2019-06-18  34

问题 【2012年济宁市市属/2012年临沂市】教师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选项 A、因不可抗力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答案B,C,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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