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5-09-19  32

问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答案B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项中,提议的代表为101人,已经超过了全部人大代表人数500人的1/5,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以,A项表述正确,不应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该规定可知,罢免法院院长的职权应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而不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所以,B项表述错误,应选。《宪法》第67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所以,C项表述正确,不应选。根据《立法法》第91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所以,D项表述正确,不应选。综上,本题应当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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