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前,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1-06-09  40

问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前,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应当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参加
B、可以通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参加,并进行调解
C、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质证
D、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院应当举示有关证据对取证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答案B,D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所以被告人并非一定参加庭前会议。A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B选项说法正确。   
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而不是不再进行质证。C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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