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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并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2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
案情: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并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2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
admin
2016-01-15
61
问题
案情: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并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2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2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3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3月16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3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3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问题: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
M市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有不当之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年方16岁,系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发现郑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不论何种原因,人民法院是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必须注意的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原指定辩护的阶段只是在审判阶段,只有人民法院负有此责任;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则对此作出了较大修正,即将法律援助适用的期间由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故M市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有不当之处,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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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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