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吴大与吴二房产继承纠纷一案,经过甲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吴二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遗漏了吴大与吴二在外地工作的弟弟吴三。关于本案的下列处理,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吴大与吴二房产继承纠纷一案,经过甲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吴二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遗漏了吴大与吴二在外地工作的弟弟吴三。关于本案的下列处理,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4-10-16
31
问题
吴大与吴二房产继承纠纷一案,经过甲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吴二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遗漏了吴大与吴二在外地工作的弟弟吴三。关于本案的下列处理,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追加吴三参加诉讼,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追加吴三参加诉讼,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C、追加吴三参加诉讼,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直接作出判决
D、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M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
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随机试题
A、Heisfeelingexhausted.B、Heistiredofcooking.C、Hehastoworklate.D、HewantstotryAsianfoods.A目的原因题。对话开头,男女双方都表示
简述沈从文小说的主要艺术特色。
正在服用PPI的十二指肠溃疡患者,选用下列哪项确诊Hp感染的方法最恰当
样品跟单跟单员王平收到了外商对该公司样品的确认意见(具体见下表)。通过阅读,王平对其中的英文表述有些疑惑,请你帮助翻译。GeneralC0mments:()一MeasurementisOK;(+)一Measurementistoob
在国外,征信机构更新个人信息的频率大致有二类,其中不包括()。
设f、φ具有二阶连续偏导数,则=_______.
使用VC++2010打开考生文件夹下prog1中的解决方案。此解决方案的项目中包含一个源程序文件prog1.c。在此程序中,编写函数fun,其功能是:求出1~1000之间能被7或11整除,但不能同时被7和11整除的所有整数,并将其放在a所指的数组中,通过n
Mr.Blackwasyoungandable.Thebosslikedhim.LastmonthhewassenttoChinaonbusiness.BeforehewentbackfromChina,h
BaJinisoneof______inChina.
Changesinthewaypeoplelivebringaboutchangesinthejobsthattheydo.Moreandmorepeopleliveintownsandcitiesinst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