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美国《邦联条例》和1787年宪法的异同,并分析1787年宪法出现的必要性。

admin2019-02-27  49

问题 比较美国《邦联条例》和1787年宪法的异同,并分析1787年宪法出现的必要性。

选项

答案美国在1781年开始实施《邦联条例》。按照这部宪法条规成立起来的美国国家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宪法允许各州享有征税、征兵及发行纸币的权力。各州也有权规定出入口税。国家有事时,中央政府只能请求各州提供军队。中央需钱时,只能向各州摊派款项,而且各州可以拒绝提供金钱。 (2)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中央不设置国家元首,只是在国会下面设立一个诸州委员会,委员由各州选出,在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 (3)中央权力极小,邦联国会只能宣战和媾和,派遣对外使节,调整各州的争端和掌管邮政。它没有权力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它只有在各州的同意下,才能与外国订立有关贸易的条约。它完全依靠各州来维持国家秩序,无权干涉各州内部事务,即使某一州发生内战,它也只能作壁上观。因此,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同盟。   1787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宪法》,以代替《邦联条例》。在这部宪法中,联邦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它获得如下权力:(1)征税、征兵、发行纸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决定军事及外交政策、决定对外和战、管理邮政及对外贸易等等。联邦政府还有偿付国债的权力。 (2)国家元首为总统,不但享有行政大权,而且还有对于国会立法的否决权。更重要的是他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 (3)国会由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派2名。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出,每州所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与该州的人口成正比例。法律只要由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即可生效。国会还有无限权力征兵,也有权在紧急时期调动民兵。 (4)设置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任命。 (5)实行三权分立。鉴于州宪法所确立的州议会权力至上,容易造成“过度的民主”,对上层有产集团不利,因此便在联邦宪法中贯穿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来消弭人民群众对联邦政府产生的影响。这个“三权分立”原则也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相互牵制、相互均衡,以防止任何一个权力机构流于专权。在《邦联条例》下,各州各自为政,各州都有关税壁垒,币制不统一,市场不统一,以致国内贸易受到阻碍。软弱的邦联政府也无力在国外保护美国商人的利益。因此商人要求强化中央政府。在《邦联条例》下,各州有权发行纸币,滥发纸币的结果是纸币贬值,使资产阶级放债人大吃其亏,所以他们也不满《邦联条例》。在西部,印第安人时常袭击白人,但是《邦联条例》维护的中央政府无权维持军队,因而无力保护西部的白人,因此到西部从事土地投机的商人也要求加强中央权力。保守派中间有许多人与上述各种经济集团有联系,因此他们基于经济利害关系,特别有强化中央权力的要求。这样,强化中央权力便成为保守派及爱国人士的一致要求。通过《联邦宪法》所确立的全国政府,既可以有力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及限制人民和民主力量的影响,又可以满足保守派所代表的各个经济集团的经济要求。因此,《联邦宪法》的制定迎合了当时美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需求,也成为美国后来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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