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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3-03-31
24
问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丁某教唆肖某抢夺手机,肖某不仅抢夺了手机,还转化为抢劫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丁、肖二人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丁某不必为抢劫罪负责。掌握共同犯罪的定罪的关键是,要掌握其认定标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二人(含以上)必须要有犯同一罪的意思联络(同罪合意)。本题中,丁、肖仅对犯抢夺罪有意思联络。丁没有教唆肖抢劫,因此他不必为抢劫负责。丁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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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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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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