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6)

admin2017-03-07  31

问题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6)

选项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答案B

解析 本题四个选项涉及不同知识点,需要分别加以判断分析。选项A涉及某区城管局对甲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行为性质的判定,城管局采取这一一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并非对甲的行为的最终处置,属于对物品的暂时性的限制,因此在性质上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此,需要严格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意义上看,二者的确存在关联,但它们显而易见的差异在于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危害或危险的发生、继续,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目的在于通过这些措施促进当事人履行其拒不履行的义务。本题中,某区城管局并未对甲的行为作出处置或处罚,不存在行政强制执行问题,自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就无从谈起。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B涉及城管执法人员李某殴打甲的行为的性质判定。从行政法理论上分析,这一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而将其归属为行政事实行为或事实行为。对此,《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修订版)第二卷也有论及(第653页)。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C的说法错误性较为明显。虽然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显属违法和错误,但并不能推断城管局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因为李某殴打甲的行为与城管局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对后者合法性的判断主要从某区城管局是否有职权,主要证据是否允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和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方面加以:判定。选项D涉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殴打等暴力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赔偿问题。虽然执法人员采取这些措施系违法,但并不属于个人行为,而属于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和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其行为后果应由国家和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此情况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明确将这一情况纳人国家赔偿范围,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3条)。当然,李某在执法过程中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在赔偿甲损失后,可以向李某追偿。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I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