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系A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 2018年11月,A市

admin2020-09-24  36

问题    案情:王某系A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
   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检察委调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就立案管辖而言: 1.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据此,监察委立案调查王某涉嫌受贿罪于法有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王法官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不属于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王法官仍然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进行凋查。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属于检察院、监察委立案管辖,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H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