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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夫妇有一独生女甲,后又收养一子乙。付某生前立一遗嘱,将所有的房屋和现金都由甲继承。乙觉得不公正,心想假如没有甲,那么所有的财产都归自己所有了,于是开车将甲撞死。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死刑。付某连遭打击,也于乙被执行枪决之后不久去世。这时,甲的丈夫和儿子
付某夫妇有一独生女甲,后又收养一子乙。付某生前立一遗嘱,将所有的房屋和现金都由甲继承。乙觉得不公正,心想假如没有甲,那么所有的财产都归自己所有了,于是开车将甲撞死。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死刑。付某连遭打击,也于乙被执行枪决之后不久去世。这时,甲的丈夫和儿子
admin
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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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付某夫妇有一独生女甲,后又收养一子乙。付某生前立一遗嘱,将所有的房屋和现金都由甲继承。乙觉得不公正,心想假如没有甲,那么所有的财产都归自己所有了,于是开车将甲撞死。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死刑。付某连遭打击,也于乙被执行枪决之后不久去世。这时,甲的丈夫和儿子、乙的妻子和女儿都要求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选项
A、房屋和现金根据遗嘱由甲的儿子代位继承,剩余的遗产由付某的妻子继承
B、所有的遗产均由付某的妻子和甲的儿子继承
C、所有的遗产均由付某的妻子、甲的儿子和乙的女儿共同继承
D、房屋和现金根据遗嘱由甲的儿子代位继承,剩余的财产由付某的妻子和乙的女儿继承
答案
B
解析
参见《继承法》第27条、第11条、第7条。本题目中首先是确定遗嘱的效力如何,付某的女儿甲先于付某死亡,那么针对她的遗嘱无效,所以要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配遗产。其中乙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而且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所以选择B。其他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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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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