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规定。

admin2019-03-13  21

问题 论述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规定。

选项

答案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它是合同订立的重要步骤。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我国法律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就失去了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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