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山等五人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下列哪项责任是发起人不应当承担的?( )

admin2014-01-15  8

问题 李大山等五人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下列哪项责任是发起人不应当承担的?(    )

选项 A、该公司设立过程中,李大山等人聘请蒋某作为法律顾问,后该公司没有成立,聘请蒋某的费用
B、该公司设立过程中,已有数人认购了股份并缴纳了股款,后该公司没有成立,对他们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C、该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李大山的过失而签订了1份不利于公司的合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D、该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登记机关的过失而导致登记错误,在更正登记事项过程中所增费用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本题中,聘请蒋某作为法律顾问的费用属于公司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正确,不选。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不选。选项c中,因发起人过失而签订的不利于公司的合同而产生赔偿责任,对此,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正确,也不选。本题应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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