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 )。

admin2010-09-10  41

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    )。

选项 A、无权干涉
B、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C、有优先购买权
D、应当督促其按照市场价格转让

答案C

解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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