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向宫某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某届期未还,宫某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某,催其还款。周某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

admin2013-02-25  33

问题 周某向宫某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某届期未还,宫某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某,催其还款。周某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

选项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日中断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宫某于2009年3月4日向周某提出了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宫某)意思表达作出之目起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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