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公司分公司经理,该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债务人催着还钱,明知分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只好指示技术员李某伪造一份产权证明,以分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贷500万元,银行没有认真核准材料就发放了贷款。该分公司用所得贷款还了债,不久分公司倒闭。银行主张债权时

admin2009-03-15  25

问题 张某,某公司分公司经理,该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债务人催着还钱,明知分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只好指示技术员李某伪造一份产权证明,以分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贷500万元,银行没有认真核准材料就发放了贷款。该分公司用所得贷款还了债,不久分公司倒闭。银行主张债权时发现被骗,于是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
B、分公司的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
C、分公司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
D、应当对张某和李某判处刑罚,对分公司判处罚金

答案1,2,8

解析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的规定,以单位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依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结合《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可见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故A项表述错误。
   上述《纪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依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成立合同诈骗罪。该分公司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贷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刑法》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该分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对其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依据上述《纪要》的规定,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本案中李某不宜被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故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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