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一第70题)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27

问题 (2016年卷一第70题)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企业甲和乙可以共同作为请求人,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
B、企业甲和乙可以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为甲、乙分别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C、企业丙可以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D、企业丁由于末被专利权人刘某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帅函,故企业不能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答案B,C

解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4-3-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中的规定:“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无效宣告请求只能单独提起,不能由两个企业共同提起。不过这两个企业委托同一个代理机构办理无效事务则不受限制。社会公众都可以对授权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并不以受到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威胁为前提。故选项A、D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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