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清华大学2020年研]

admin2022-09-19  29

问题 论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清华大学2020年研]

选项

答案(1)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就是无效代理,经追认即可有效,在追认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赋予本人追认权与拒绝权,对应地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目的是使无权代理的效力由不确定到确定,不再处于不稳定状态。 ①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又称承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单方意思表示;拒绝追认,是指不接受无权代理行为之效果的单方意思表示。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行为人的代理因追认成为有权代理,代理效果由本人承担;本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②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善意相对人在本人追认前,撤销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无权代理的效力从未定到确定,《民法典》总则编在规定本人的追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对人的权利。 ③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④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权代理效果确定,效果由行为人承担。《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对于相对人也有过错的,《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⑤无权代理虽未获追认,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即成立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有权代理。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z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