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酌定不起诉及救济程序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admin2017-05-25  48

问题 试论酌定不起诉及救济程序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选项

答案(1)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价值。酌定不起诉又称为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酌定不起诉停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节约了诉讼资源,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3)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缺陷。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法律救济采取了不均衡的态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77条有关酌定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被害人不服此决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其复查,撤销原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请求其提起公诉;还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甚至附带民事责任。而被不起诉人,则只能向原人民检察院申诉一次,请求其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要求检察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是比较困难的。如果该人民检察院维持原来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哪怕是无辜的,根本没有实施犯罪,也只能被动接受此决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不起诉决定,宣布自己无罪。由此可见,被不起诉人只有较微弱的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与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相比,刑事诉讼法对被不起诉人的保护显然不够。 (4)对酌定不起诉救济程序的完善。①加强案件当事人的程序参与。考虑到酌定不起诉的适用与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酌定不起诉的过程应当尊重被不起诉人的主体地位,将控辩合意制度适当引入到酌定不起诉程序之中。另一方面,酌定不起诉适用过程中也应充分重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②加强酌定不起诉程序的透明度,试行听证制度。除了酌定不起诉决定过程中缺乏案件当事人的参与外,社会公众对于酌定不起诉过程的不了解和误解,某种程度上也导致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阻力较大。鉴于此,在酌定不起诉决定过程中,应当加强决定程序的透明度,广泛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是否起诉问题的意见和理由。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xCn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