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

admin2018-06-29  29

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60题)

选项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第1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也被称为情节加重犯。第2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味着对此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这种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故A、B选项正确。
    《刑法》第238条第1款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规定,该款除法定刑之外,仍然适用于第2款、第3款,即“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也应当适用于第2款、第3款。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是否适用“具有侮辱情节,从重处罚”的规定,需要仔细分析:(1)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再适用,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2)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同时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
    《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1句:“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句中的暴力是第1款中非法拘禁罪本身的暴力;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句中的暴力是非法拘禁之外的暴力。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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