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1月13日,云南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在全

admin2010-11-17  38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1月13日,云南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推动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的云南建设进程。
   “官员问责”在SARS之后,成为我国推动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显著标志。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同样,从权力的运行来看,权力天然具有私人性和膨胀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就可能出现权力向私人化过渡,并且膨胀异化的结果。
   官员问责制度的本质是依宪治政,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建立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问责制度不仅包括对不作为、不履职、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实行官员问责制度,是在确保公务员构架稳定延续的大前提下,政府主要官员必须回应社会诉求,对自己的施政结果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认为,高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作为中石油负责人和部级高官,马富才理应对川东特大井喷事故承担责任。他承担的应当是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2.2008年连续发生的多起公共安全事件引发中国的问责风暴。2008年9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三鹿奶粉事件而引咎辞职,这是继9月14日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之后,又一位引咎辞职的正部级高官。同日,因三鹿奶粉事件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这也是继此前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之后,又一位被免职的副部级官员。
   此前,因三鹿奶粉事件、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事故、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以及河南登封“9.21”矿难,进入9月以来,已经有大小十余名官员被问责。这一系列官员问责案,能否真正建立规范的问责制度,并将官员问责程序化,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因为事实上,今年上半年同样有诸多事故发生,也有一些问责举措,但无论力度或者效果都明显不尽如人意。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铁道部系统,在2008年1月间胶济铁路安丘至昌邑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4月28日胶济铁路又再次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两起事故共造成89人死亡、400多人受伤,但最终只有几名地方铁路局的官员被问责,铁道部无人出面承担责任。
   3.对于这种问责的不确定性,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问责分为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类。
   政治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因从政的道德要求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果政府和公职人员失职或政策失误,或者某些事故、事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影响,导致其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即应引咎辞职,对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负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并不要求个人对事件或事故有直接的过失或故意,而只要其所管辖的地区或其所管理的部门出现了相应的事态,就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而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追究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通常需要责任人员有相关的过错,比如,存在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况,对其的处分、处罚也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比如,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以给予开除、撤职、降职、记过、记大过、警告等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则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
   承担了政治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撇开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取代法律责任,领导者没有直接的失职渎职行为,就无须负法律责任,但反之则依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比如,此次的问题奶粉事件,性质如此恶劣,影响如此之大,石家庄市和质监部门的官员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是否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看最终的调查结果。
   姜明安特别强调,问责不能建立个人意愿上,因为有些领导干部在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事件发生后,本应主动引咎辞职,却“脸皮厚”,自己“良心上过得去”,坚持不辞职。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责途径,比如,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人大可以要求罢免其职务,其上级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等。
   对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个人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候看起来可能不是那么“公平”,比如,孟学农因山西襄汾垮坝事件引咎辞职,就有一些人为他叫屈,认为他到山西任省长时间不长,可能还不是很了解情况,而很多问题是多年积累的结果,甚至是前任或前几任领导任职时就埋下的根子。
   专家指出,中国下一步完善“问责制”的方向,仍是“制度化”。作为制度性安排,就必须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要详尽规定官员的责任和义务,程序要明确,并且对问责主题本身的监督也不能忽略。
   我们可以看到,引咎辞职更多的是官员的一种自觉行为和个人行为,其内心道德取向我们无法了解,也无法约束和规定,它并不是一种强制行为。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几种,并没有引咎辞职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叫一个官员主动认错,主动引咎辞职谈何容易。
   给人印象最深的是全国各地的煤矿,非法个人采集的也好,国有正规的也好,都出了事情。出了事故的责任方动作竟是如此的“整齐划一”,不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救人,而是向公众,向政府部门隐瞒事情真相,推卸责任。没有看到一个责任人,一个官员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辞职。
   4.某年发生在洛阳的一场火灾,该市市长迫于压力出面向市民作出解释时,只是比较勉强的解释了一番,并没有提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不用说引咎辞职,我们可以猜测一下这位市长当时的心理:火又不是我烧的,关我啥事?
   我们没有看到一个官员承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不用说引咎辞职了。官员们总想当个“太平官”,安安稳稳过几年再升一级。一个官员连主动认错都难以做到,我们又如何指望他去“引咎”,并且是心甘情愿地主动“引咎”?我国引咎辞职还缺乏相应的土壤。要想真正实现干部问责制,引咎辞职,必须首先跨越“官本位”观念这道“天堑”。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应该说范围还是小了点,它们针对的大都是直接责任人,比如,“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等等。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直接责任人是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5.反观国外,引咎辞职者通常是非直接责任人,比如,国外常见的一些高级官员因为偶发的重大事故或部下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其实他并不是直接责任者,只是因为他觉得自己在任应该对此承担一定责任,他们这种“高尚”的品德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同时对那些直接责任人来说,他们要面对的就不是简单的“引咎辞职”,而是相关的法律责任了。
   国外政府领导人“引咎辞职”的事件我们时有所闻。仅近几年爆发的“疯牛病”就让不少国家部长级的官员丢了官。因为对“疯牛病”处理不当,德国农业部长海因茨·丰克和卫生部长安德烈埃·菲舍尔女士先后辞职。菲舍尔女士对新闻界发表讲话时承认,她在“疯牛病”问题处理上犯了错误。
   6.“引咎辞职”是政府官员为自己失职渎职行为自觉承担“政治道德”责任的表现,那为何我们的领导干部做不到这一点呢?他们觉得西方某个国家、某个部门的某个领导人为了丁点大的事而引咎辞职,简直不可思议。不可思议的原因是因为中国的官员基本上是从没有“引咎辞职”的“幸福”时代走过来的,因而在他们心里压根儿就没有这个意识。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对“孪生”兄弟。人民赋予你权力,同时你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现在,在某些中国官员眼中只看到了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在使用手中的权力时,他往往表现的是一个“男人”;在工作失职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时,他却推三诿四,找替罪羊,表现得非常“女人”。
   不可否认,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进步,但真正实行起来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首先,应该在培养和提拔官员制度上找突破口。当然,干部办事能力强不强,廉洁不廉洁是应有的标准,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好对官员前期的“洗脑”工作。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责、权、利三者明确。
   其次,判断是否“引咎辞职”的标准,除了个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外,外界舆论对个人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要知道,人民有能力让你戴上乌纱帽,也就有能力摘掉你的乌纱帽。
   针对目前中国官员的“引咎辞职”,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刚刚完成的民意调查显示,24%的人估计他们“是在保职无望的情况下作出的无奈选择”,46%的人认为他们“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作出的选择”。在这个信息爆炸时代,信息来源渠道异常宽广和迅捷,稍有风吹草动,媒体报道铺天盖地,舆论监督力度日异加大。从地球人的本性来看,中国官员谁也不愿把现有的官位丢掉,但是迫不得已,因为群众的眼睛盯着你,媒体盯着你,自己如芒刺背,不作出一个引咎辞职的“高姿态”哪行?我们相信,引咎辞职不会是单一原因造成的,官员自身的责任感与外界的压力对他们最终选择引咎辞职都有影响。
   最后,我们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如果公众认定某位高官在某件重大事件中应该“引咎辞职”,而他本人却拒不辞职怎么办?我们有什么制度可以迫使他必须辞职?
   7.其实,地方政府的责令辞职走在了中央政府的前面。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政府正式出台了一个《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虽没有触犯刑律的干部,必须自行引咎辞职;对应当辞职却未提出的领导干部,将直接免职。从组织程序上对那些不称职、有重大错误的官员说“不”,要求他们“自裁”,及早让贤。
   引咎辞职直接体现了中国政府的求真务实和衷心为民服务的精神。那种能上不能下,永远做个“太平官”、“逍遥官”、“三个一官”(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的时代,出了恶性事故无人负责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
   8.记得交警每次开罚单给正“怒火中烧”的违章者之前,总会送上一句在我看来是非常温馨的话:“我们罚你钱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让你遵守交通规则,时刻要有安全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在这里套用交警的这句话,国家对中国官员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让中国官员时刻牢记你肩上所承担的责任,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
   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要知道政府的一切权力是人民给的,领导干部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发生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身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干部,就应该大胆站出来承担责任。
   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对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素质也是有益的。国家培养一个优秀的干部实属不易,领导干部又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发生特大灾难事故,不要以为引咎辞职是件没有面子的事,虽然关系到极少数人,但教育、警示、影响的却是多数人。引咎辞职制度只会让那些“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混官”们感到世界末日来临,再也不能混下去了。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实行引咎辞职制度,还有利于干部选拔制度的创新,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干部的“上”经常一路顺风,但“下”始终是一个长期困扰干部制度改革的难题。一些干部只要不违法乱纪,平平庸庸做官,只要不是年龄到点,职位很难挪动。实行引咎辞职制度,让那些没有尽职尽责的干部主动下台,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淘汰机制,优胜劣汰。对有咎不辞的领导干部,还要启动相关的罢免、弹劾等程序,追究其责任。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依法行政的推行,“引咎辞职”将成为我国行政机关中的惯例,它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施政理念带来巨大的“紧箍咒”效应,极大地增强我国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9.官员去职后何去何从,这是公众关注的问题。在现有体制下,绝大多数干部仍是一日入仕,终身为官。因此即使遭遇“不测”,仍然被留在体制内,甚至被保留待遇。因此,民间早有舆论指出:需警惕所谓“引咎辞职”只是为息民愤,暂避风头。
   辞职之后,蒋成谷并没有离开县政府,只是头衔变成了“县政府调研员”,并被取消了下届副县长候选人的资格。
   当地人士说,他有可能是全中国最年轻,也是同级别调研员中最有实权的。他不仅依然分管着全县的农业工作,甚至还配有专职秘书。除此之外没有改变的,还有他的正处级干部的政治和物质待遇。
   在记者采访的当日上午,蒋成谷正在主持全县林业工作会议。会场上下,干部们对他的称呼无一例外仍是“蒋县长”。面对记者,蒋成谷自己都笑称,他是“假调研员之名,行副县长之实”。
   不可能做一辈子调研员,对蒋成谷而言,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按照有关组织规定,政纪处分的保留期一般为一年,一年之内表现正常就可重获“清白之身”。彭水县委组织部一名工作人员认为,蒋成谷将很快再获任用。因为到2004年4月底,蒋成谷辞职已近一年半,其间表现堪称出色。更何况,蒋成谷的引咎辞职只是一种“组织处理”,并非处分,“连材料都没有”。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他的首份施政报告中以罕见的大篇幅阐述政府改革,其中对“监督”和“责任”的突出强调,引发海内外高度关注。
   联系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个中国共产党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分析人士认为,“问责”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
请针对上述问题写一篇文章,谈谈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要求:题目自拟,观点正确,联系实际,措施具体。字数在1000字左右。

选项

答案 官员问责还需制度护航 如今,对官员问责的风尚正在形成,一些犯有严重失职等错误的官员,或被撤职、免职、劝辞,或受到记过等处分。显然,这是颇得人心的。但是问责制也出现了依法行事不够等现象。这就给问责制敲响了警钟,官员问责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当负责的人并且让其负责。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党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叠。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而且问责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哪一级的官员,只能看与事件本身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严重。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其次,媒体代民问责。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的制约,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 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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