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2题)

admin2016-05-08  26

问题 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2题)

选项 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

答案A

解析 A选项考查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更,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我国宪法的三次全面修改分别是:(1)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2)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8年宪法。(3)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的六次部分修改分别是:(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2)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再次作了修改。(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所作的修改,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故A选项正确,当选。
    B、C、D选项考查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我国《宪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据此,在我国修改宪法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不包括其常委会,故C选项错误。同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非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故B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没有将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为宪法的修改方式,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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