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甲已结婚,小儿子乙因残疾一直未婚。2008年4月10日,甲作为投保人经其父亲同意,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问为5年,赵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保险金。2009

admin2011-02-06  34

问题 赵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甲已结婚,小儿子乙因残疾一直未婚。2008年4月10日,甲作为投保人经其父亲同意,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问为5年,赵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保险金。2009年10月赵某因病住院。甲未经赵某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李某作质押,借款5000元为赵某看病。2009年12月,赵某医治无效死亡。后李某要求甲还借款未果,持保险单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单给付保险金1万元。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李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通知乙,要求乙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乙向李某索要保险单,李某以保险单已质押为由拒绝返还。为此,乙诉至法院,提出李某返还保险单的诉讼请求。问:(1)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2)本案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乙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本案中,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给李某,因此,该质押无效,李某应将保险单返还给乙。(2)本案保险合同中乙被指定为受益人,不能将保险金作为赵某的遗产由甲、乙继承。因此,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会给付给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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