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4居室住宅。开发商2006年1月交房后,高女士即将该房租给了来本地做生意的林先生,并约定由林先生负责物业费的交纳,对于这一约定,高女士也及时书面告知了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当时也表示了认可。然而,就在林先生退租后两个月,高女

admin2015-09-23  28

问题 高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4居室住宅。开发商2006年1月交房后,高女士即将该房租给了来本地做生意的林先生,并约定由林先生负责物业费的交纳,对于这一约定,高女士也及时书面告知了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当时也表示了认可。然而,就在林先生退租后两个月,高女士突然接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催缴通知,要求高女士结清林先生承租期间所欠交的物业费三千多元。高女士认为,既然当时自己与林先生约定该笔费用由林先生承担,并且物业服务公司也认可该约定,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应该要求林先生偿还,而不是向自己催交。对此,高女士想了解,自己是否有权拒绝交纳该笔欠交的物业费。如果你是律师,该如何给高女士答复?

选项

答案房东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作为物业的业主,高女士在接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催缴通知后,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先行偿还该笔欠交的物业费。而高女士在交纳该笔欠交物业费后,有权依据与林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向林先生进行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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