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请回答: (1)该条规定的罪名是什

admin2016-09-06  26

问题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请回答:
    (1)该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其行为对象包括哪些?
    (2)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4)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人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其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 (2)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以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手段予以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 (3)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在量刑上对这两罪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4)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利用职务便利私设公堂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本案中,侦查人员甲在下班时间,在其家中对证人乙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不能认为是甲利用了职务之便,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甲扣押乙长达3天,非法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甲具有侮辱、殴打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甲造成乙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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