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分为四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分别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四个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况: 1.A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定实

admin2009-05-04  36

问题 某工程分为四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分别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四个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况:
   1.A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定实施的工程性质虽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条款中规定:
   (1)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B工程合同额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1)工程开工后,从第三个月开始连续四个月未支付给承包商应付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商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并提出对拖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计入利息的要求,其数额从监理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息。业主方以该四个月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偿还预付款而予以抵消为理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商以业主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的规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离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行到第十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础建设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综合娱乐城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执行合同实施的通知。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单方面中止合同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以来最大的台风,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2个月。为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误工责任。
   3.C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为550天。但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 2003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7月20日,日历天数为581天。
   4.D工程。某建筑公司(乙方)于2005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 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施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因乙方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 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 m3。
   (4)5月20日~5月22日,因降罕见暴雨迫使基抗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5)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
问题
1.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足之处?
2.B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C单项工程合同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
4.D工程施工时,建筑公司对上述哪些事件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
   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
   假设人工费单价是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是多少?  

选项

答案问题1 A单项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因为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建议采用单价合同。第2条中供“乙方使用”提法不当,应改正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第 3条中内容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问题2 业主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资金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商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入利息是合理的。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当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第15天 (即14天后)计算,而不应是承包商所提出的第11天算起。另外,业主方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款、支付和预付款扣还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约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但不补偿工期。 问题3 按照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矛盾时,应以协议条款为准,应确定目标工期为581天。 问题4 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此事件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事件2:索赔成立。因该施工地地质条件的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 事件3:索赔成立。业主设计变更引发的索赔应成立。 事件4:索赔成立。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工程延误。 事件5:索赔成立。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工期索赔: 事件2:索赔工期5天(5月15日~5月19日)。 事件3:索赔工期2天。因增加工程量引起工期延长,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计算。原计划每天完成工程量: 4500÷10 m3=450 m3 现增加工程量900 m3,因此应增加工期为: 900÷450 d=2 d 事件4:索赔工期3天(5月20日~5月22日)。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工期索赔的范畴。 事件5:索赔工期1天(5月23日) 工程修复导致的工期延长责任由业主承担。 共计索赔工期为:5+2+3+1 d=11 d 费用索赔: 事件2:(1)人工费:15×23元=345元 (2)机械费:450×5元=2250元 (3)管理费:345×30%元=103.5元 注:题目中条件为管理费是增加人工费的30%,与机械等无关。 事件3:可直接按土方开挖单价计算。 900×4.2×(1+20%)=4536元 事件4:费用索赔不成立。 注: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承包商窝工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事件5:(1)人工费:30×23元=690元 (2)机械费:450×1元=450元 (3)管理费:690×30%元=207元 合计可索赔费为: 345+2250+103.5+4536+690+450+207元=8581.5元 建筑公司应向厂方提供的索赔文件应包括:①索赔信;②索赔报告,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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