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2009年试卷2第24题)

admin2017-03-07  35

问题 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2009年试卷2第24题)

选项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互相检举、揭发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是属于证人证言的认定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陈述。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和内容,应当具体分析,只有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否则属于证人证言。因为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检举,与个人的罪责有关。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犯的检举,则与自己的罪责无关,应属于证人证言(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故A、B、C项不属于证人证言,D项属于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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