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16

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C、庭审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不进行质证
D、应当当庭宣判

答案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故A项错误。第29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故B项正确。第29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故C项正确。第29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c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