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自200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2年 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

admin2013-09-28  37

问题 林某自200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2年 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1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 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 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 2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2002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1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
(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要求:
(1)计算林某2001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补缴营业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②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 ③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 (2)补缴企业所得税: ①利息费用多扣除=80000-60000=20000(元) ②广告费用多扣除=50000-2100000×2%=8000(元) ③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多扣除=40000-2100000×5‰=29500(元) 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10000-700-300+20(00+8000+30000+29500- 15500=261000(元) 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100000+200000-1200000-(115500+10000+700+300) -(800000-20000-8000-30000-29500)=261000(元) 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1000×33%=86130(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15500+ 10000+700+300)-1200000-800000-86130-50000+20000- 800×12=47770(元) 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7770×30%-4250=10081(元) (4)林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5)处理程序及结论: ①偷税数额=10000+700+86130+10081=106911(元) ②应纳税额=(115500-210000×5%×3%)+106911=222096(元) ③偷税数额÷应纳税额=106911÷222096≈48.14% ④因林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了10万元,构成了犯罪。 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林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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