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A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1日,A有限合伙企业向B银行借款30万元,甲、乙、丙私下协商后,由丙以自己

admin2021-07-29  38

问题 2020年1月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A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1日,A有限合伙企业向B银行借款30万元,甲、乙、丙私下协商后,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
    (2)4月1日,丁未履行任何程序,即与戊达成意向,将丁在A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戊;乙从其他渠道得知了丁、戊之间的转让意向后提出强烈反对,并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丁的财产份额。
    要求: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A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初,约定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约定由一个、数个或者全体共同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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