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3岁的儿子乙,在上学期间,与同学丙嬉戏中将其击伤,对于丙所受伤害,正确的说法是( )。

admin2016-06-28  15

问题 甲13岁的儿子乙,在上学期间,与同学丙嬉戏中将其击伤,对于丙所受伤害,正确的说法是(    )。

选项 A、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B、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C、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给与适当的赔偿
D、学校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甲有过错,甲应给与适当的赔偿

答案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乙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甲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选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aI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