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北科2013年研]

admin2022-09-19  34

问题 试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北科2013年研]

选项

答案(1)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我国《民法典》承认动产抵押权,但不承认不动产质权,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发生的抵押权和质权竞存,只可能是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先押后质及其处理。已合法设定抵押权的动产,在无害于抵押权的实现时,可以设定质权。此时,抵押权和质权之间应依担保物权取得对抗力的时间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 a.先设立的抵押权已经登记,而后设立质权时,先设立的抵押权取得对抗效力,自然包括对抗质权,因此,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 b.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而后设立质权时,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抵押权的对抗力,不能对抗后设立的质权,而后设立的质权,因移转占有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对抗抵押权人,因此,先设立的抵押权此时劣于后设立的质权。 ②先质后押及其处理。在先质后押时,抵押权和质权,应依取得对抗力的时间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使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2)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①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其具体内容如下: a.从法律政策上考量,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多是债权人所付出劳动的报酬的请求权、所投入的材料及垫付的其他费用的返还请求权,以及依合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债权人的报酬请求权系属工资、薪金性质,应予优先保护。 b.债权人的劳动、其投入的材料等使留置物之价值提升,允许抵押权、质权优先于留置权,无异于以债权人的劳动、投入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有违公平原则。 c.留置权制度之设立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因此,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②同一动产上先存在留置权后被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 a.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b.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了抵押权,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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