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周某等人在镇派出所副所长贾某的带领下,前往抢劫犯罪嫌疑人许某家。许某不在家,周某等人即传唤许某的妻子鲁某到镇派出所进行询问。在询问结束时,鲁某以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有句活与其所述内容不一致为由,要求更正,否则拒绝签名、捺指印。周某经解释无效后,即朝鲁某的腹部踢
周某等人在镇派出所副所长贾某的带领下,前往抢劫犯罪嫌疑人许某家。许某不在家,周某等人即传唤许某的妻子鲁某到镇派出所进行询问。在询问结束时,鲁某以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有句活与其所述内容不一致为由,要求更正,否则拒绝签名、捺指印。周某经解释无效后,即朝鲁某的腹部踢
admin
2013-12-13
25
问题
周某等人在镇派出所副所长贾某的带领下,前往抢劫犯罪嫌疑人许某家。许某不在家,周某等人即传唤许某的妻子鲁某到镇派出所进行询问。在询问结束时,鲁某以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有句活与其所述内容不一致为由,要求更正,否则拒绝签名、捺指印。周某经解释无效后,即朝鲁某的腹部踢了一脚,并辱骂鲁某.迫使鲁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捺指印。当时鲁某已经怀孕两个月,被踢后下腹疼痛.导致流产。经鉴定,属于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周某不构成犯罪
B、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C、周某构成暴力取证罪
D、周某构成刑讯逼供罪
答案
C
解析
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捺指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暴力取证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XD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皮鞋,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
对于《立法法》规定的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下列哪个属于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002年1月,中国A公司出口一批设备给德国B公司,B公司进口该批设备拟转售甲国。2002年5月,甲国政府下达禁令,禁止该种中国设备进口。B公司不得已将该批设备转售乙国。2003年1月,乙国控告B国公司该批设备侵犯其专利权,B公司遂要求中国对此承担责任。下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下列哪类人员提出罢免案?()
某干警卞某为报私仇,趁朱某违章之机,将朱某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朱某,致使朱某伤残。对卞某应如何定罪处罚?()
我国合同法中,在要约和承诺有关制度上大量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一现象在法理学术语上最恰当的称呼为下列哪一选项?()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遵照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基本原理,中央一级的行政机关的设立、增设、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应该按照《宪法》和中央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决定、批准或者核准,我国中央一级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包括国务院的部门、委员会、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等设置,其行政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子宫颈癌最重要的病因是
颈部淋巴结肿大,质软,有压痛,表面光滑,无粘连多见于无痛性单侧或双侧腹股沟淋巴结肿大见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不包括()。
某管沟工程,设计管底垫层宽度为2000mm,开挖深度为2.00m,管径为1200mm,工作面宽为400mm,管道中心线长为180m,管沟土方工程计量计算正确的为()。【2015年真题】
1.背景某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的移动通信基站安装工程包括39个基站的安装及调测工作,工期要求60天,工程保修期1年。项目经理部计划工程后期整理竣工资料。项目经理部在完成了5个基站以后,建设单位提出此工程项目完成一个基站、验收一个基站、投产一个基站。
将各个方案的经济效益或成本进行比较,选取经济效益最高或成本最低的方案,这种项目规模评估方法称为()。[2014年6月真题]
一般资料:求助者,男性,49岁,汉族,已婚,本科毕业,机关公务员。求助者自述:我上中学时曾得过肺结核,因此平时对身体健康比较注意。在农村插队时学会了吸烟,每天约七八支,没觉得影响健康。由于在组织部门工作,经常需要准备材料,白天工作忙,需要在晚上夜
下列做法符合公文处理规则的是()。
据某国卫生部门统计,2004年全国糖尿病患者中,年轻人不到10%,70%为肥胖者。这说明,肥胖将极大增加患糖尿病的危险。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将严重削弱上述结论?()
Questions27-30Foreachquestion,onlyONEofthechoicesiscorrect.Writethecorrespondingletterintheappropriateboxo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