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admin2009-02-15  32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选项 A、某航空公司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000元
B、某证券公司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8000元进行营利活动
C、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赵某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答案1,2,8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第75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 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A不符合;第76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是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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