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admin2017-02-22  17

问题 试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选项

答案(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为了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必须把一定的因果关系从现象的普遍的相互联系中抽出来加以研究。在选择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因果关系在时间上的特点。作为原因的现象必须是先于作为结果的现象出现的。二是因果关系的目的性。刑法研究因果关系有自身的目的,因此,在从复杂的社会现象抽取决定的环节时,要服务于刑法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这个目的。 (3)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只有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具有客观基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原则上要求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只有在极特殊的案件中,作为必然因果关系的补充.才有其存在的意义。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一果。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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