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1-04-01  27

问题 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7)

选项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答案A

解析 选项A应选:在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一定要求必须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也可公开盗窃。如实施欺骗行为的盗窃,欺骗行为没有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的,成立本罪。张某确实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而郑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本选项正确。
    选项B不选: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处所谓的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应指基于先前的错误认识而将财物交付于他人控制之下的行为。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本身应包括处分意思和处分行动。换言之,被害人基于行为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心甘情愿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行为人。本题中,张某在郑某的欺诈下确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张某自始至终都没有产生任何处分自己财产的意识,张某的一些列操纵行为是基于认识错误,以为自己在对自己手机银行进行重新验证,并无要将财产转移的任何意思。这也是诈骗罪犯罪构成中就“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最核心内容。因此,郑某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不选: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题中郑某并非是要非法获取张某的个人信息,其直接侵犯的客体是张某的财产权。因此,郑某不成立本罪。
    选项D不选: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方式有三。(1)行为上,设立网站或通讯群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观上为了实施犯罪活动。且必须是情节严重才可。(2)行为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该信息包括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3)行为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该信息包括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的。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郑某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郑某应以盗窃罪论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PV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