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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43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43题)
admin
2021-05-31
25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43题)
选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
D
解析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A选项表述正确,属于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但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内容,不当选。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B选项表述正确,属于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但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内容,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26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C选项表述正确,但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内容。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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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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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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