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共同在丙国投资设立合营企业,后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诉至丙国法院,A公司败诉并被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下列哪个选项不构成我国法院对丙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admin2013-04-25  28

问题 中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共同在丙国投资设立合营企业,后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诉至丙国法院,A公司败诉并被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下列哪个选项不构成我国法院对丙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选项 A、丙国为三审终审制,而该判决为一审判决,而且未过上诉期
B、丙国与我国没有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任何相关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
C、A公司向中国法院提交书画指控,宣称B公司有可能向亡国法官行贿,从而不正当地影响了判决
D、A公司系由我国某军工企业改制而宋,而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要将中国一些高级军事机密提供给B公司

答案4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268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主要是:(1)外因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国与我国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3)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共同利益。因此C项表述不正确,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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